重庆科技学院
关于印发《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8个制度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重庆科技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8个制度经2017年第27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科技学院
2018年1月8日
重庆科技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渝财资产〔2013〕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家具、用具、装具等),以及图书(不分价值大小),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三)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各种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和设备安装工程;
(四)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五)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三条 学校所有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任何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使用、移动调换、挤占挪用或据为己有。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需要,遵循资产运行特点及规律,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发挥资产管理服务学校事业发展的作用。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坚持资产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学校统一所有、统一领导,授权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综合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归口管理,使用单位具体管理,管理责任落实到人”的管理体制,并建立“合理配置、定额管理、开放共享、有偿使用”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学校各类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在学校领导下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履行如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学校国有资产配置、登记建账、验收入库、调配调剂、资产处置等日常管理,负责学校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评估、产权登记、产权纠纷调处、统计报告、信息化建设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按规定权限及程序办理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负责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资产使用维护的监管,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进行调剂,推动有关国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五)研究建立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六)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七)监督、指导使用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相关职能部门作为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其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资产:
(一)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实物对外投资、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的归口管理,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监管,以及资产总账及分类账管理;
(二)财务部门负责流动资产(存货除外)、货币性资产、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归口管理,以及资产价值管理;
(三)基建部门负责在建工程的归口管理;
(四)党政办公室、宣传、科研等部门负责有关无形资产以及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归口管理。
第九条 校内各使用单位对本单位所占有、使用的以及授权管理的国有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应明确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分管领导,配备专职(兼职)管理人员,并落实具体管理责任到人。其主要管理职责为:贯彻执行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确保占有、使用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避免资产闲置浪费;办理本单位资产的变动手续,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并组织定期清查,做到账、卡、物相符;资产管理相关数据填报等。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条 资产(不含货币性资产)配置是指根据学校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资产配置应科学合理,从严控制,厉行节约,原则上不得超标。货币性资产配置按国家及学校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的需要;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
第十二条 各使用单位重要资产及大额资产配置,需经集体研究提出配置需求,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依权限进行审批。资产配置需求超出学校自主审批权限的,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三条 学校核定有校舍、设施、设备等资产配置标准的,全校根据核定的标准进行统一配置。对暂时未出台统一配置标准的,根据学校履行职能实际需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未经批准超过标准配置使用国有资产的,学校将收取超额资源占用费。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国家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国有资产建账入库时,使用单位负责技术验收,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整体验收。
第十五条 学校加强资产配置的监管,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对长期闲置或使用效益不高的资产,学校有权在校内进行调剂。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使用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维护”的原则,公共资产授权管理部门及非公共资产使用单位承担所管辖国有资产使用维护的主体责任。
第十八条 建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推动有关国有资产的开放共享,开展社会服务和对外合作,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学校定期对实物资产进行清查,动态调整资产账目及状态,确保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加强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对学校所有的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实施有效管理,依法保护,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 各使用单位利用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需经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并授权,资产额度较大的由学校审批,超过学校审批权限的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同时,还必须加强可行性论证和法律审核,做好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 校内各使用单位不得将其占有、使用的及授权管理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也不得为其它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第二十三条 加强国有资产变动交接的管理,发生机构整合、岗位调动、退休离职、领用人变化等情形时,须按规定履行变动交接手续。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其范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处置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达到一定额度的,由资产管理部门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二十六条 待处置资产应当权属明晰,不存在产权纠纷。进行资产处置前,应经过论证、评估、鉴定,并按规定权限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七条 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处置程序及账实调整
(一)审批权限:根据资产处置的现行管理制度规定,一次性处置资产原值总计3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校长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一次性处置资产原值总计达到30万元(含)-100万元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一次性处置资产原值总计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其中,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处置从其相关管理规定。若国家或重庆市出台新的管理制度,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及程序从其新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对房屋建筑物、土地、公务用车、股权处置和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不论处置金额大小,均上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二)处置程序: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处置申请;资产管理部门组织鉴定专家及相关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经审核、鉴定、评估后,向学校提交处置建议,报学校审批,并按审批权限规定履行备案报批手续。
(三)账实调整:学校依据资产处置批准文件进行财务账目调整和资产实物注销;资产处置形成的收入统一上交学校,实行专项管理。
第六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依法登记,确认国有资产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第二十九条 各有关单位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登记和使用、保管制度,建立资产账目,及时、准确地记录国有资产的存量、增减、分布等情况。实物资产应分类、编号,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还应建立技术档案;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当学校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因归属不清而发生争议时,产权纠纷处理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一条 在涉及国有资产产权或使用权发生变动的经济行为中,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应当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情形: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或租赁给国有单位或政府需要评估的;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可以不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情形:
(一)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学校下属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同时按照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三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清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或学校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或上级部门安排不定期进行资产清查,通过资产清查做到资产管理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于资产清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对于重大问题应向学校提交专项报告。当需要进行资产清查时,应当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同意后实施。资产清查具体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资产报告及应用
第三十六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录入相关数据信息,加强国有资产的动态监管,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国有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对其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状况,按照上级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做出报告,包括年度决算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等。学校的资产状况是学校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报告内容应当完整、信息真实、数据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的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做出文字说明。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国有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全校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状况,并作为编制学校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绩效考核
第三十九条 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各类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地反映和评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依据考核结果,建立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四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包括基础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内容,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通过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完善体制机制,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学校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更好地为学校事业发展服务。
第十章 监督检查和奖惩
第四十二条 学校各级资产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义务和责任管好用好国有资产,依法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学校要建立健全有效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将资产管理的监管责任落到实处。
第四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起单位内部监督与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管体系。
第四十四条 对维护学校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有效利用、保值增值等方面取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予以表彰和奖励。应予奖励的情形有:
(一)积极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
(二)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勇于创新,运用和推广新技术,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或节约学校管理成本和费用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三)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坚决制止违反国家、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及侵占、损毁国有资产行为的。
第四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四十六条 国有资产综合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在配置学校国有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的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学校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第四十七条 对国有资产管理不善致使资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其他情形,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学校《效能问责办法(试行》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管理,均依照本办法执行;实行企业化管理单位,参照本办法实施企业资产的管理。
第四十九条 各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细则,报送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重庆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科技学院资产管理办法》(重科院〔2010〕163号)同时废止。
重庆科技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根据国家、重庆市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法规及制度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为:新增资产的预算、购置、验收、分类、计价;在用资产的使用、维护、调剂、租赁;老旧淘汰资产的报废、报损、报失处置;建账建卡、盘查统计、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等。
第三条 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对全校固定资产实行归口管理,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目标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责任、健全管理制度、优化资产配置、提高使用效益、保障资产安全、维护资产完整。
第五条 各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应落实固定资产分管负责人和具体管理人员,具体管理人员承担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账目管理、使用管理、状态管理及维护管理等的责任。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总账管理、分类账管理、实物资产对外投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等基础性工作;
(三)负责学校固定资产从形成至报废处置全生命周期的综合管理;
(四)负责各级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对学校各使用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负责固定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统计汇总固定资产信息,按要求上报有关数据及报表;
(六)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绩效考核工作。
第七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实施固定资产专业管理,授权资产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
(一)保卫部门负责公共区域监控安防、消防设施设备等管理,应建立定期巡检制度,做好日常维修维护工作,确保相关设备正常运转;
(二)教务部门负责公共教室及实验室的监控安防、投影设备设施等的管理,应加强巡检,及时组织维修维护,确保相关设备设施正常运转;
(三)信息化部门负责通讯、铃声、广播、校园网络、校园卡等弱电系统管理,应制定建设规划、管理规范,负责日常运行维护和更新,确保相关系统安全稳定;
(四)后勤部门负责水、电、气等基础设施管网及公共区域电梯、中央空调及植物、教室课桌椅及空调、学生宿舍家具、空调及热水器、食堂餐桌椅、厨房用具、空调及电视、经营性公房资产(含民工公寓、专家公寓等)等后勤专项资产管理,承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日常巡检等任务,保障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五)图书馆负责学校图书类资产(含纸质图书、数字资源、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的管理,应建立健全图书管理规章制度,规范图书管理行为,做好图书资源更新升级工作,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办公的需要;
(六)档案馆负责学校文物、陈列品及档案等的管理,应建立健全文物、陈列品及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加大宣传培训,发挥档案管理对学校事业发展的促进作用。
第八条 使用单位负责固定资产具体管理,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完善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承担固定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明确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责任人,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三)承担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学校要求,定期进行固定资产清查,核对账、卡、物,做好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各种统计报表工作;
(四)负责制定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组织开展固定资产购置论证、安装调试完毕后的技术验收及共享共用工作;
(五)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变动、处置及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有关报批手续;
(六)配合开展固定资产管理有关人员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认定
第九条 学校利用预算资金购置、建设,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均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十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即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认定标准:
(一)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单位价值在500元(含)以上总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实验器具、设施装具等),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三)图书不分价值大小,全部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第十二条 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用具物品,如文具用具、实验耗材、元器件、档案盒等作为低值品,由使用单位自行管理。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低值品管理规章制度,建立低值品使用管理台账。
第十三条 对单位价值虽达到固定资产认定标准,但耐用时限低、形态易变的资产,视情况可不纳入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由资产管理部门具体认定。
第四章 固定资产配置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配置应遵循办学需要、教学优先、科研优先、办学效益优先、使用效益优先与核定指标和配置标准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五条 学校核定有校舍、设施、设备等固定资产配置标准的,全校根据核定的标准进行统一配置。未经批准超过标准配置使用固定资产的,学校将收取超额资源占用费。对暂时未出台有关固定资产配置标准的,根据使用单位履行职能实际需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六条 未核定配置标准固定资产的配置程序:
(一)配置申请:使用单位提出配置申请并根据学校立项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可行性、合理性及效益性论证;
(二)审查立项:相关单位依权限进行审查,提出配置意见或建议,视情况报学校审定;
(三)配置落实:相关单位根据审定的配置方案进行固定资产配置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配置方案一经审定,使用单位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向学校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通过建造方式配置的,资产配置按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通过购置方式配置的,资产配置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通过自行制作配置的,资产配置按学校自制设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新配置的固定资产,必须严格履行验收手续,方能交付使用和进行账务报销。各使用单位负责技术验收,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整体验收,验收合格者,办理资产登记入库手续。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登记入库时须明确领用人,承担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状态管理、使用管理、维护管理及资产处置等日常工作,是固定资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人才引进办公专项经费购置办公设备,以及利用科研经费、专项基金、自筹经费等购置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登记入库时固定资产纳入人才所属单位统一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新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转固等手续,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固定资产使用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使用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维护”的原则,固定资产所属单位承担固定资产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服务教学科研工作的固定资产,应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推进开放共享,提升使用效益。开放共享有偿服务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重视固定资产的维护保养,预算专项经费,按照“分类管理、及时维修、责任到人”的要求,切实担负起固定资产维护保养的主体责任,确保固定资产的完好。
第二十六条 单位价值在10 万元(含)以上的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及重要、稀缺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应建立技术档案,制定操作规程、使用方法及管理办法,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维护保养,并填写使用运行记录。
第二十七条 严格固定资产交接管理,规范固定资产交接程序:
(一)单位内部资产交接:现领用人发起交接申请,经接收人同意,报单位资产管理员、分管资产领导审批同意后,报资产管理部门备案,最后进行资产实物交接;
(二)单位与单位之间资产交接:调出单位现领用人发起交接申请,经本单位资产管理员、分管资产领导审批同意后,再经调入单位接收人、资产管理员、分管资产领导审批同意,报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最后进行资产实物交接;
(三)机构设置发生变动资产交接:由交接相关方进行资产核查,明确资产归属及现领用人、存放场地,经交接相关方分管资产领导审批同意,报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最后进行资产实物交接;
(四)岗位交流资产交接:除电脑外,原则上交流人账上固定资产应保留到原单位。由交流人发起交接申请,经原单位新领用人同意,报原单位资产管理员、分管资产领导审批同意后,报资产管理部门备案,最后进行固定资产实物交接。若确需带离原单位的,参照本条第二款进行交接。
(五)退休、离职资产交接:原则上退休、离职人员账上固定资产保留到原单位。由退休、离职人员发起交接申请,经原单位新领用人同意,报原单位资产管理员、分管资产领导审批同意后,报资产管理部门备案,最后进行资产实物交接。
第六章 固定资产计价与折旧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原值计价入账,具体记账办法如下: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购置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税费、车辆购置附加费(仅限车辆购置)等记账;
(二)依法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升级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升级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六)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七)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他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八)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入账;没有相关凭据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入账;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该固定资产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九)以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入账;
(十)学校以经营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应当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
(十一)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十二)科研经费购置固定资产且作为科研成果(科研合同中明确需要具体购置的原材料或元器件)交付科研委托单位的,不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登记建账,仅作为科研成本费,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
(十三)对于应用软件,如果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当将该软件价值包括在所属硬件价值中,一并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如果其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当将该软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第二十九条 已经计价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扩建、改良装置的;
(三)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五)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发生价值变动,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变动认定手续,并将变动情况及时通知财务部门,调整固定资产有关账目。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具体折旧年限如下:
(一) 房屋及建筑物
1.房屋,折旧年限为 50年;
2.房屋附属设施,含围墙、停车设施等,折旧年限为 15年;
3.构筑物,含池、罐、槽、塔等,折旧年限为15年。
(二) 通用设备
1.办公设备,含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复印机、扫描仪、碎纸机、投影仪、打印机、一体机∕传真机、网络设备、安全设备、终端设备、存储设备、电话机、摄像机、照相机、刻录机等,折旧年限为8年;
2.车辆,含载货汽车、牵引汽车、乘用车、专用车辆等,折旧年限为10年;
3.机械设备,含锅炉、液压机械、金属加工设备、泵、风机、气体压缩机、气体分离及液化设备、分离及干燥设备等,折旧年限为10年;
4.电气设备,含电机、变压器、电源设备、生活用电器等,折旧年限为8年;
5.雷达、无线电和卫星导航设备等,折旧年限为10年;
6.通信设备、广播、电视、电影设备等,折旧年限为5年;
7.仪器仪表、电子和通信测量仪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等,折旧年限为8年;
8.除上述以外其他通用设备,折旧年限为5年。
(三) 专用设备
1.探矿、采矿、选矿和造块设备、石油天然气开采专用设备、石油和化学工业专用设备、炼焦和金属冶炼轧制设备等,折旧年限为15年;
2.非金属矿物制品工业专用设备,折旧年限为15年;
3.安全生产设备、环境污染防治设备等,折旧年限为15年;
4.工程机械、食品加工专用设备、饮料加工设备、服饰、化学药品和中药专用设备等,折旧年限为15年;
5.医疗设备、电工、电子专用生产设备、专用仪器仪表等,折旧年限为10年;
6.公安专用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娱乐设备等,折旧年限为10年;
7.除上述以外其他专用设备,折旧年限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为10-15年。
(四) 家具、用具、装具
1.办公桌(椅)、会议椅、沙发、茶几、书柜、更衣柜等,折旧年限15年;
2.文件柜、会议桌、保密柜、茶水柜等折旧年限20年。
(五)文物陈列品和图书、档案等固定资产,按规定不计提折旧。其他固定资产的计提折旧,参照类(相)似类型固定资产折旧规定执行。
第七章 固定资产专项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得对外出租、出借,但在保证履行教育职能和完成教育事业任务的前提下,为确保固定资产保值增值,按权限经批准同意,可以将学校的一部分固定资产进行出租、出借。公房出租、出借按照学校现行有关管理制度执行;除公房外其他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的,应由借(租)出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执行。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三十三条 按权限经批准同意,使用单位利用学校固定资产从事对外服务活动的,应纳入学校统一管理。服务活动接受学校监管,应定期向学校报告其资产占用、使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学校固定资产,不得将学校固定资产用作投资、入股、抵押和担保。若有违反,学校将收回资产,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根据统一要求,定期组织开展固定资产清查统计,确保本单位固定资产信息准确、安全完整。
第三十六条 在涉及固定资产产权或使用权发生变动的经济行为中,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七条 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原则上每月进行一次固定资产总账、分类账与记账凭证的核对,每年进行一次固定资产的全面核查盘点,确保账实、账证、账账、账卡相符。
第八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权限及程序按《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教财〔2014〕13号)有关规定执行。处置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丢失实行报告制度,使用人应在丢失行为发生后48小时内向资产管理部门书面报告,若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使用人丢失不知情、丢失未报告或丢失报告不及时,使用人应按固定资产原值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因管理不善导致固定资产丢失且未达到折旧年限的,使用人应承担固定资产折旧后剩余净值的赔偿,但最低赔偿金额不得低于固定资产原值的10%;资产丢失时已达到使用折旧年限的,使用人应承担固定资产原值5%的赔偿。非个人原因导致固定资产丢失的,使用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 监督检查、考核评价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固定资产、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十二条 依照《重庆科技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十章监督检查和奖惩”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取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固定资产管理不善致使学校资产权益受损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三条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把固定资产的优化配置、安全完整、有效利用及保值增值纳入资产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原《重庆科技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重科院〔2010〕163号)同时废止。
重庆科技学院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无形资产的管理,提高无形资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重庆市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法规及制度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为:无形资产投资管理、无形资产的计价与核算、无形资产的摊销、无形资产的处置、无形资产的使用与监督管理等。
第三条 学校无形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对无形资产进行归口管理,使用单位负责无形资产的具体管理。
第四条 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促进开发利用,提高无形资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五条 学校教职工和学生在职务行为中形成的无形资产,或者使用学校资金以受让方式取得的其他单位、自然人的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以许可使用的方式获得的其他单位、自然人的无形资产使用权,学校通过外购、接受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应界定为学校所有的无形资产,其所有权均属学校。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无形资产的归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无形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无形资产产权登记、确认及资产备案,建立无形资产分类明细账;
(三)组织开展无形资产的审核、清查、统计、报告、评估等工作;
(四)促进无形资产的开发利用,办理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增加、调剂、处置等审批手续;
(五)组织开展无形资产技术鉴定、无形资产投资可行性论证等工作;
(六)检查、指导使用部门的无形资产管理工作,协助做好无形资产收益的管理;
(七)负责协调处理无形资产权属争议、侵权纠纷等法律事项。
第七条 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分工: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学校商誉,以及学校校名(含简称、字样)、校徽、校誉等的保护及管理;
(二)宣传部门负责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相关名称、图案、标记等商标权,以及学校名义发表的各类宣传报道、宣传思想工作领域的文献和作品等的统筹管理;
(三)科研部门负责专利权、著作权(含开发软件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科研成果、学生学术成果(论文、科研成果等)等知识产权的申报、登记、使用、宣传推广、转让等管理;
(四)财务部门负责无形资产的价值管理,包括新增、摊销、处置等会计核算;
(五)信息部门负责公共平台软件、学校网络域名,以及校园网络IP地址的申请等的使用管理;
(六)教务部门、研究生部门、学工部门、外事部门、继续教育学院及各二级学院(部)负责实验教学及科研软件、以学校名义组织编写的教材、讲义使用权的管理,以及以学校名义对外办学、招生的管理;
(七)学报编辑部负责学报版权使用、维护及安全管理;
(八)基建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土地使用权的获取与变更、土地资源的利用、土地使用权属纠纷处理等管理;
(九)档案馆负责校志、年鉴著作权等的使用管理;
(十)企业化管理单位负责特许经营权的经营与管理。
第八条 使用单位负责无形资产的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无形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提出无形资产产权登记申请,建立无形资产使用台账,检查并报告无形资产日常使用情况;
(三)配合开展无形资产的清查、统计、报告、评估、技术鉴定、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四)负责无形资产处置日常工作,提出处置申请并准备处置相关资料;
(五)负责本单位无形资产具体使用人的指导与监管,依法维护无形资产权益;
(六)做好无形资产权益资料的归档与保管工作。
第三章 类型、计量及摊销
第九条 学校无形资产的类型:
(一)专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界定学校为专利权人的,在法定期限内为学校所独占和专有的各种发明创造;
(二)商标权: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在一定期限内在指定的物品上使用特定的名称、图案、标记等的权利;
(三)著作权: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文学艺术创作、科学著作、音像制品、图纸、模型、计算机软件等,依法界定学校为著作权人,学校享有出版、发行等方面的专有权利,亦称版权;
(四)非专利技术:指学校作为发明人,由学校垄断的、不公开的、具有实用价值的先进技术、科研成果、资料、技能、知识等;
(五)土地使用权:学校依法取得或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包括有偿和划拨取得;
(六)特许经营权:是指学校所属经济实体经营或销售某种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权利,以及依法取得使用他人商标、专利技术的权利等;
(七)商誉:是指学校由于具有较高的社会信誉,或在某些方面有一定的优势,使得学校的冠名权等具有为使用者带来经济利益的能力;
(八)其他: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学校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学校购入的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应用软件。
第十条 无形资产未产生经济价值时,仅需进行登记建账;当无形资产满足以下条件时,需予以会计确认和计量:
(一)无形资产能为学校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
(二)无形资产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一条 学校无形资产按下列规定进行初始计量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按取得时发生的总支出计量,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可归属于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二)依法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计量,应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补偿安置费等相关支出确定;
(三)作为整批资产的一部分取得且独立发挥作用的无形资产的计量,应根据所取得各单项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将总支出按比例分配确定;
(四)学校自创并依法取得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计量,应根据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维护费、咨询费(含聘请律师费)等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
(五)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无形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该资产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六)盘盈的无形资产,按现行价值计量;
(七)其他形式形成的无形资产按有关规定计量。
第十二条 因下述原因所引起的无形资产价值的增加,需按以下方式进行后续计量:
(一)为扩展无形资产的使用效能而发生的后续支出,如对软件进行升级改造或扩展其功能等所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
(二)为维护无形资产的正常使用而发生的后续支出,如对软件进行漏洞修补、技术维护等所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支出但不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
第十三条 无形资产的摊销(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无形资产除外):
(一)学校按照如下原则确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作为摊销年限;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按照相关合同或单位申请书中的受益年限作为摊销年限;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相关合同或单位申请书也没有规定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于 10年的期限摊销。对于取得的单位价值小于1000元的无形资产,可以于取得的当月,将其成本一次性全部摊销;
(二)学校采用年限平均法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三)学校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
(四)学校自无形资产取得当月起,按月进行无形资产摊销;无形资产减少的当月,不再摊销;
(五)无形资产全部摊销后,无论能否继续带来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均不再摊销;核销的无形资产,如果尚未全部摊销,也不再继续摊销;
(六)因发生后续支出而增加无形资产成本的,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无形资产成本,重新计算摊销额;
(七)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无形资产的使用分非经营性使用和经营性使用:
(一)非经营性使用是指用于从事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或对外交流等非营利活动;
(二)经营性使用是指用于对外投资、授权(许可)经营、转让等营利活动。
第十五条 经营性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使用单位向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出使用申请,申请内容包括使用的可行性、使用的名称、地址、期限、收费等,并附相关支撑材料;
(二)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评估,提出使用意见,报资产管理部门审核;
(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资产校领导审批,必要时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
(四)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按管理权限及程序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
(五)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学校授权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与使用人签订使用协议,并报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六)无形资产按照使用协议约定交付使用人使用。
第十六条 以无形资产作为出资或入股时,投资方案应报校长办公会审批。会前,归口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规避投资风险,维护投资权益。
第十七条 学校以无形资产对校属企业化管理单位或对外投资(入股),要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报备或报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
第十八条 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清查清理制度,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第十九条 经使用单位申请,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充分论证,认为有关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时,学校应按规定的程序将相关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注销。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它新技术等替代,且不能给学校带来利益;
(二)该项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且不能给学校带来利益。
第二十条 无形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无形资产进行产权(含所有权、使用权)转移、捐赠和开发利用等行为,包括转让、开发利用、出售、投资、报废等。依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教财〔2014〕1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无形资产的使用及处置收益应全额上缴学校,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无形资产逐级、定期报告制度,及时掌握无形资产的使用和运营情况。学校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的格式和期限对其管理或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的存量、状态等作出报告。对造成无形资产损失的重大事件应及时报告学校资产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发生产权纠纷,应按规定程序予以调解,或依法通过仲裁、诉讼解决。
第五章 保护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无形资产使用考核制度,将无形资产监督、管理落到实处,及时合理调配长期闲置的无形资产,盘活存量,提高无形资产使用价值及效益,维护无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防止无形资产的流失和被盗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许可授权及处置学校无形资产。
第二十六条 对无形资产的形成、管理、使用、处置及转化过程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一)无形资产管理工作成效显著,推广和应用无形资产为学校创造较大效益的;
(二)坚持原则,坚决制止违反无形资产管理政策法规的行为,依法保护无形资产免遭损失而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七条 在无形资产管理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学校将视其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隐瞒无形资产真实情况的;
(二)对经营性使用无形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管,致使投资权益遭受损失的;
(三)不按规定权限登记使用、处置处理无形资产的。
第二十八条 对在无形资产使用管理过程中,严重侵占学校权益、诋毁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或个人,应采取行政处罚、经济赔偿,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挽回学校损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重庆科技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及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分为专用设备、通用设备两大类,设备类别及分类代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利用预算资金购置、建设,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仪器设备,均纳入学校仪器设备统一管理。
第四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目标任务是充分挖掘仪器设备潜力,促进仪器设备合理流动和资源共享,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重视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寿命等工作,保持仪器设备完好;杜绝仪器设备闲置浪费,公物私化。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仪器设备管理坚持学校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分管资产管理部门校领导分管仪器设备工作。
第六条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仪器设备归口管理,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仪器设备管理的政策法规,健全学校仪器设备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审核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和场地落实情况,参与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
(三)负责仪器设备验收入库、登记建账、报废处置等工作,建立资产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及财务部门定期核对机制,确保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四)负责大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20万元及以上)的维修管理;
(五)负责全校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共用及公共研究平台的建设;
(六)负责自制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立项审批、开发监管、效果评价,以及推荐优秀自制设备参展参评;
(七)负责锅炉、电梯、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监管;
(八)监督检查使用单位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使用维护情况,负责使用单位仪器设备管理的考核评价。
第七条 使用单位负责仪器设备的具体管理,主要职责:
(一)落实仪器设备管理责任,明确本单位责任人、使用人;
(二)根据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三)制定本单位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组织开展购置论证;
(四)负责购置仪器设备的技术验收,配合参与整体验收;
(五)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实物管理、使用管理、状态管理及维护保养、报废处置等日常工作;
(六)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共用具体管理;
(七)负责自制设备立项申报及研制过程监管;
(八)负责本单位单位价值20万元以下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
(九)统计汇总本单位仪器设备信息,按要求上报有关数据及报表。
第八条 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积极开展校内、校际和跨单位协作共享共用,积极培训能独立操作仪器设备的人员,并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努力提高仪器设备使用率。
第三章 仪器设备配置
第九条 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科学配置仪器设备,以满足教学、实验和科研基本需求为导向,坚持“适用、适度、适当”的配置原则,鼓励购置国产设备,严格控制购置高精尖设备和进口设备。
第十条 学校大型贵重仪器设备配置须进行必要性、先进性、实用性、合理性、安全性、效益预测、风险分析等可行性论证,杜绝资源浪费、利用效益不高等问题。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配置须按管理权限进行申报审批,一经同意,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配置的,须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购置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纳入政府采购,规范购置程序,规避廉政风险。
第十三条 新配置的仪器设备,达到固定资产认定标准的,必须严格履行验收手续,方能交付使用和进行账务报销。各单位负责技术验收,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整体验收。验收合格者,办理资产登记入库手续;未达到固定资产认定标准的,由各单位自行组织整体验收,验收合格者,进行交付使用和财务报销。
第四章 仪器设备使用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使用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维护”的原则,使用单位承担所属仪器设备(含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十五条 单位价值在1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操作规程等,做好使用、维修等记录。特种设备要定期进行设备性能、指标校验和标定。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外借,确因协作项目需要,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任务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审批后可以借用。单位价值超过2万元(含)以上仪器设备的借用,须报资产管理部门审批。使用单位负责借出仪器设备的安全完整。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和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要拆改和分解时,须报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高度重视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工作,应配备具有一定专业知识、责任心强的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适时更新仪器设备状态,使用单位、使用人、存放地、完整性等发生变化时,需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实现仪器设备动态管理。
第五章 仪器设备维修
第二十条 凡在质量保证期内,因非责任事故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维修,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有关售后服务条款,由使用部门提出维修申请,交由采购部门负责协调联系供应商进行维修。
第二十一条 质量保证期外,因非责任事故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维修,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教学实验专用仪器设备维修
1.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下的,由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维修工作,维修费用从使用单位的运行经费中统筹列支;
2.单位价值在20万元(含)以上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维修申请,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维修,维修费用从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维修专项经费中列支(进入开放共享平台的教学实验专用仪器设备的维修,维修费用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使用单位提交维修申请时,需同时提供仪器设备近一学年教学实施计划及日常使用、维护记录等。
(二)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
1.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下的,由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维修工作,维修费用从使用单位运行经费或科研项目专项经费中列支;
2.单位价值在20万元(含)以上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维修申请,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维修,维修费用由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维修专项经费和使用单位运行经费或科研项目专项经费各自承担50%(进入开放共享平台的教学实验专用仪器设备的维修,维修费用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三)科研及生产专用仪器设备维修
不论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大小,全部由科研团队、生产实施单位组织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
(四)公共区域设备的维修
不论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大小,全部由后勤部门负责组织维修,维修费用从学校维修专项经费中列支。
(五)使用单位办公设备的维修
由使用单位负责组织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
(六)校办企业(公司)仪器设备维修
不论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大小,全部由校办企业(公司)负责组织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
(七)出租、出借仪器设备的维修
经批准出租、出借的仪器设备,在出租、出借期间损坏的,由租借方负责组织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
(八)其他类型仪器设备维修
根据仪器设备性质、用途等具体情况,参照有关规定组织维修。
第二十二条 凡进入开放共享平台的教学实验专用仪器设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维修,维修费用一律从开放共享专项经费中列支。开放共享经费不足支付维修费用的,由使用单位自筹经费解决。
第二十三条 因责任事故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维修,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组织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
第二十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20万元及以上)维修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按权限审批后予以维修立项。具体权限如下:
(一)维修预算在1万元以下的,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审批;
(二)维修预算在1万元(含)以上及5万元以下的,使用单位签署维修意见,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三)维修预算在5万元(含)以上的,使用单位签署维修意见,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分管资产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原则上维修费用不得超过仪器设备资产原值的50%;超过资产原值的50%或单次维修预算达到10万元(含)以上仪器设备的维修,须进行专项论证。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应做好维修记录,严格按照维修要求进行验收,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维修验收,确保维修质量。
第二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负责收集仪器设备维修更换的老旧元器件、部件等,维修结束交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处置。
第六章 仪器设备赔偿
第二十八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具体事故认定情形如下:
(一)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的;
(二)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仪器设备的;
(三)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擅自动用仪器设备的;
(四)指导人员指导不当或纠正不及时,保管人员保管不当的;
(五)粗心大意,操作不慎的;
(六)因其他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
第二十九条 因责任事故发生一般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时,使用人必须立即向本单位报告(其中,发生丢失事故时,使用人应在丢失行为发生后48小时内同时向资产管理部门书面报告)。使用单位要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损坏大型贵重精密及稀缺仪器设备和发生其它重大事故时,使用单位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资产管理部门报告,由学校授权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根据具体情节、不同对象、物资性质、本人一贯表现、事后的态度和认识及损坏价值的大小,具体分析,区别对待,责令按损坏价值的全部或部分赔偿。具体赔偿办法如下:
(一)仪器设备损坏的赔偿
1.损坏零配件的,按照零配件的市场价格及维修费用之和进行赔偿;
2.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计损失价值进行赔偿;
3.损坏后不能使用的,其赔偿金额参照仪器设备丢失的赔偿执行。
(二)仪器设备丢失的赔偿
赔偿金=购置原值×赔偿比例×责任系数。其中:赔偿比例=(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责任系数:根据导致仪器设备丢失的主、客观因素进行确定,范围为0-1。其中,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丢失的,责任系数取0-0.5,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丢失的,责任系数取0.5-1;仪器设备折旧年限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计算,未达到折旧年限的,最低赔偿金额不得低于仪器设备原值的10%,已达到使用折旧年限的,最低赔偿金额不得低于仪器设备原值的5%。
第三十一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的审批权限:
(一)单位价值在1万元以下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 由使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负责赔偿处理,报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单位价值在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由使用单位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三)单位价值在5万元(含)以上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由使用单位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报分管资产校领导审批。
第三十二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属于共同责任造成的,应根据个人所负责任的大小,按比例承担赔偿费用。
第三十三条 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日期后,由赔偿人所在单位负责催缴,每学期清理一次。如经过一再督促教育,仍然无故拖延不缴,可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教职工无故拖延不缴者,由财务部门从其津贴收入中予以扣除;
(二)学生无故拖延不缴者,依照学生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赔偿费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统收统支,专款专用。
第三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一)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于避免的;
(二)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的;
(三)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四)由于其它客观原因造成意外损坏丢失的。
第三十六条 对于不爱护仪器设备、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仪器设备报废处置
第三十七条 仪器设备报废处置依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教财〔2014〕13号)有关规定执行,坚持“先审批,后处置”原则,审批相关材料作为财务部门调整账务依据。处置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
第三十八条 仪器设备报废处置原则上除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外,一般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仪器设备陈旧老化,其技术性能大幅下降以至无法正常使用,或其主要部件已损坏,修复价值不高的;
(二)仪器设备技术过时,已无法适应教学科研工作新需要的;
(三)仪器设备损毁严重,修复成本超过资产原值50%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可以报废的。
第三十九条 仪器设备虽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报废处置:
(一)仪器设备零部件损坏,修复后可以继续使用且修复成本不高的;
(二)集中购置的大批同类仪器设备集中申请报废的;
(三)因场地受限无法安装新购仪器设备,申请报废可以正常使用的老旧仪器设备的;
(四)仪器设备实物资产丢失而未完成赔偿处理的;
(五)其他不可以报废的情形。
第八章 仪器设备监督检查、考核评价
第四十条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仪器设备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并将考核结果应用于使用单位年度考核、仪器设备购置预算等方面。
第四十一条 依照《重庆科技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十章监督检查和奖惩”有关规定,学校对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实行奖惩制度。对在申请购置、使用管理、维护维修、技术改造、报损报废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及时给予奖励。对严重失职者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原《重庆科技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重科院〔2010〕163号)和《公共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管理办法》(重科院〔2012〕137号)同时废止。
重庆科技学院
自制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建设管理办法
为规范自制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鼓励教师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仪器设备自行设计、开发和研制活动,培育教师的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促进教学方法和实验教学的改革与创新,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自制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以下简称“自制设备”)是指学校通过各教学单位、科研单位或个人自行研制、设计、开发和加工制造的面向教学科研的设备。
第二条 自制设备分为完全研制类、功能改进类、节约经费类三种类型:
(一)完全研制类。指市场上没有的,完全根据实验教学内容或科研工作需要而研制的仪器设备;
(二)功能改进类。指主体是市场上有售的,但其功能不能完全满足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的要求,需要对其进行改造或改进的仪器设备;
(三)节约经费类。指市场上有售的,但由于使用目的不同或需从国外进口,所需费用过高,而自制能够节省大量费用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自制设备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各有关单位根据职权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一)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自制设备的立项组织、进度监管、绩效评价、资产管理,以及推荐优秀自制设备参展参评等;
(二)财务部门负责自制设备的会计核算;
(三)使用单位负责自制设备的立项申报、组织实施、使用管理及维护保养等。
第四条 学校鼓励支持教师自行设计、开发和研制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并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二章 申报立项
第五条 自制设备立项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目标用途明确:自制设备必须是学校开展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所需要的;
(二)利用效率较高: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原则上每学期不低于500人学时(机时),科研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原则上每学期不低于200人学时(机时);
(三)生产费用低廉:自制设备的最终造价要较大幅度低于市场定制价格;
(四)使用年限较长:自制设备不能为试制设备,使用年限原则上在五年(含)以上;
(五)推广前景较好:自制设备能产生较大的教学科研效益或经济效益,具有较强的推广价值。
第六条 自制设备立项一般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立项申请。学校每年集中组织一次自制设备立项申报工作,研制人根据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需要提出立项申请并进行必要的论证(研制费用在5万元及以上的自制设备项目,应邀请校外同行专家不少于2名参与论证);
(二)专家评审。资产管理部门组建评审专家,根据自制设备实用性、先进性、推广性、利用率、性价比及技术路线、进度安排等进行综合评审,并排序推荐;
(三)公示核实。对拟立项的自制设备项目进行为期5个日历日的公示,听取意见及建议,并核实有关情况;
(四)审批立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核实有关情况不影响立项的,报学校审批同意,正式立项。
第七条 自制设备立项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自制设备的经费预算原则上每件不超过10万元;
(二)自制设备生产制作年限一般不超过2年;
(三)自制设备经费来源于单位或个人自筹的,仍须报学校审批立项,纳入统一管理。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自制设备立项评审专家一般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4名成员及教务、科研、财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专家劳酬费按照学校有关标准执行。
第九条 获批立项后,自制设备项目组应严格按照立项申报方案及进度安排组织开展自制设备设计、开发、研制或改进工作。若建设内容(含技术指标、时间、经费等)发生变化或进行调整时,须报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十条 加强自制设备中期检查评估,检查评估结果作为自制设备项目继续资助或停止实施的依据。
第十一条 自制设备项目所在单位负责自制设备立项申报、制作过程、经费使用、设备使用等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自制设备项目管理规范。
第十二条 自制设备经费来源于学校预算经费的,购置元器件或材料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自制设备经费来源于科研经费的,购置元器件或材料按照科研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自制设备实施完毕后,应及时组织整体验收,验收合格者进行资产登记建账,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自制设备成本费主要包括硬件费、研发费、辅助费等,其中:
(一)硬件费:主要指元器件、材料及辅助设施设备购置费等,原则上不低于自制设备成本费用的75%(软件开发除外);
(二)研发费:主要指设计、开发及研制劳酬费,原则上不超过自制设备成本费用的15%;
(三)辅助费:主要指差旅费、资料费、检验检测费、接待费等,原则上不超过自制设备成本费用的10%,其中接待费不超过自制设备成本费用的3%。
第十五条 自制设备经费实行分期拨付制度,及时予以跟踪问效:
(一)启动费用划拨:自制设备项目获批立项后,15个工作日内划拨总经费的50%用于设计、开发、研制或改进启动费用。其中5%作为前期立项组织经费,45%用于项目实施启动经费;
(二)中期费用划拨:中期检查评估合格者,继续给予经费资助,划拨总经费的40%用于完成自制设备后续制作工作;中期检查评估不合格者,限期在一个月内进行整改,限期整改完成者继续给予经费资助,划拨总经费的40%用于完成自制设备后续制作工作。限期整改未完成者,冻结经费使用,终止项目组织实施;
(三)尾款费用划拨:自制设备设计、开发、研制或改进期满,组织开展自制设备验收工作,验收合格者,拨付尾款;验收不合格者,限期在一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合格者,拨付尾款。整改不合格者,停止拨付尾款,冻结经费使用。
第十六条 尾款划拨时间之日起,自制设备项目组在三个月之内须完成自制设备相关费用的结算工作。
第十七条 自制设备项目实施完毕,自制设备项目组应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决算,作为验收入库的依据。财务决算超过经费预算的,由自制设备项目组自行负责解决;财务决算有结余的,由学校统一收回。
第十八条 自制设备经费纳入学校统一预算,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反对铺张浪费,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章 奖惩规定
第十九条 对按期完成、整体验收合格、达到预期目的、经费开支规范、手续完善的单位或个人,学校给予相应的奖励:
(一)对在全国应用推广效果好的自制设备,给予自制设备项目组合同金额3%的一次性奖励。
(二)优先推荐参加教学、科研成果奖的申报;
(三)优先推荐参加全国优秀自制设备的参展参评。
第二十条 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自制设备项目,学校还将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一)对中期检查评估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自制设备项目,负责人五年内不得参与学校自制设备项目的立项申报,并根据造成不合格的主客观原因退还已发生的部分或者全部项目实施启动经费;
(二)对设计、开发、研制或改进期满验收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自制设备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参与学校自制设备项目的立项申报,并根据造成不合格的主客观原因退还已发生的部分或者全部中期费用;
(三)对限期整改态度消极或拒不整改的自制设备项目负责人,除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追责外,还将在两年内冻结其自用仪器设备、元器件、材料等采购计划审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自制设备取得的知识产权归学校和自制设备项目组共同拥有。
第二十二条 对于有推广应用价值的自制设备,学校鼓励其进一步开发或进行批量生产,将产品推向市场或进行有偿技术转让,其成果转让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 自制设备取得的成果,可申报各级实验技术成果奖、教学成果奖、科技成果奖等奖项。
第二十四条 自制设备若涉及专利技术、版权等有关方面的法律纠纷,由自制设备项目组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重庆科技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管理,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在优先保证完成教学实验、科研工作及科技创新、学科竞赛活动等任务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其开放共享,提升其使用效益。
第三条 依托使用单位拥有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中心)或科研平台建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逐步形成跨单位、跨领域、多层次的开放共享服务体系。
第四条 加强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使用单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水平将纳入本单位资产管理年度考核。
第二章 开放共享资源
第五条 仪器设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原则上均作为开放共享资源:
(一)单台(套)原值达到40万元及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二)单台(套)原值虽未达到40万元,但技术先进、精密度高或国内稀缺的,具有潜在开放共享价值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第六条 凡作为开放共享资源的仪器设备原则上应全部进入开放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开仪器设备基本信息、开放办法、服务范围、收费标准等,提高开放共享的公开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对涉及保密或达到开放共享资源条件但开放共享价值不高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不予开放共享。
第八条 开放共享仪器设备实行动态管理,适时更新补充符合条件的新资源,及时淘汰技术落后或共享效益低下的旧资源。
第三章 开放共享管理
第九条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各有关单位根据职权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一)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机制建立、管理办法制定、开放共享平台建设及开放共享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二)财务部门负责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收费报备或报批、会计核算及经费管理;
(三)使用单位负责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信息录入、操作规程制定、收费标准制定等,以及开放共享的人员安排、使用记录及仪器设备维修维护等。
第十条 使用单位应加强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调研,充分考虑校内、校外开放共享特点,结合市场行情,制定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分类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并报学校审批同意后予以实施。
第十一条 为确保仪器设备在人才培养、科技创新等方面的作用,对进入人才培养方案的教学实验任务、大学生课外开放实验项目、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学科竞赛活动等使用仪器设备,计入学校办学成本费,原则上不另行收取开放共享服务费。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统一预算,统一支出。开放共享所收取的有关费用实行专款专用,其中80%返给使用单位,20%用作开放共享基金。
第十三条 返给使用单位的费用主要用于配套设施设备及材料购置、设备维修、相关人员直接开支、能源消耗等支出。
第十四条 开放共享基金主要用于表彰奖励开放共享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用于平台维护、运行管理等。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人员负责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鼓励支持使用单位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中心)或科研平台取得专业技术认证资格或行业认证资格,以及开放共享相关人员取得专业技能资质证书,提升开放共享服务水平。
第十七条 推动开放共享信息化建设,建立集预约登记、费用缴纳、利用统计、共享监督等为一体的开放共享信息化平台。
第四章 开放共享纪律及要求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承担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运行管理、安全管理、经费管理、廉政建设等主体责任。严禁个人利用学校仪器设备招揽私活或收取开放共享服务费。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质量保障体系,确保开放共享服务质量。同时,要为使用人保守有关技术秘密或商业机密。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应加强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日常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改善服务环境,确保开放共享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一条 加强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原材料采购、线下预约、服务收费、经费支出等重点环节的监管,预防廉政风险发生。
第二十二条 鼓励支持师生员工及申请使用人对违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纪律和要求的有关不良行为进行举报或投诉,并给如实举报或投诉者一定的经济奖励,保守投诉者有关秘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重庆科技学院体育场馆开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普及和发展,提高体育场馆开放水平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55号)、《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2015年1月15日发布)、《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教育部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教体艺〔201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场馆全部是国有资产,包括学校的体育馆、田径运动场、室内(外)篮球场、排球场、网球场、轮滑场、网球馆、乒乓球场、室内(外)羽毛球场、游泳池、健身场地等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第三条 体育场馆分公益性使用体育场馆和非公益性使用体育场馆,公益性使用体育场馆实行全天候免费开放,非公益性使用体育场馆实行有限免费开放,提供有偿使用服务。其中:
公益性使用体育场馆包括室外篮球场、室外乒乓球场、室外羽毛球、轮滑场、健身场地等;
非公益性使用体育场馆包括体育馆、田径运动场、室内篮球场、室内羽毛球场、排球场、网球馆、网球场、游泳池等。
第四条 学校体育部门对体育场馆开放实行归口管理,各有关单位根据职权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一)体育部门负责体育场馆开放的事务性管理工作,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含体育设施设备使用操作规范、注意事项等),制定分类管理办法,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信息分析统计,做好安全防范等工作,确保体育场馆开放有序、有效利用;
(二)宣传部门负责体育场馆内举办的文体活动及其宣传设施的审批;
(三)保卫部门负责体育场馆开放时段的治安管理,制定重大活动体育场馆开放的安全保卫方案和突发事故紧急处置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财务部门负责体育场馆开放的收费报批、会计核算及经费管理等工作;
(五)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体育场馆开放的宏观规划、升级改造、监督评估等工作;
(六)后勤部门负责体育场馆开放的能源保障、环境卫生以及设施设备维护等工作;
(七)文体活动举办单位负责文体活动使用体育场馆及其宣传设施的申请。
第五条 学校体育场馆开放坚持“教学优先、校内优先、服务公众、安全为重”的原则,优先保障教育教学需要,优先考虑校内师生健身需要,适度向社会开放服务,加强安全管理,健全安全保障机制。
第六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有关体育场馆的市场化、专业化开放管理,发挥其在技术、运营、项目等方面的优势,为开放对象提供优质、低价的服务。
第二章 开放运营管理
第七条 公益性使用体育场馆,一般根据“先到先用”或“协商一致”的原则免费有序使用。为避免发生场地纠纷,校外人员使用公益性体育场馆,应提前向学校体育部门预约并征得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非公益性使用体育场馆应优先保障体育教学、专项训练、赛事开展、集会活动等使用需要。大型集会活动等由文体活动举办单位提前一周提交使用申请,体育部门负责审批并作使用安排。其中,超过300人(含)以上的大型集会活动等需报保卫、资产、宣传、后勤等部门集体会审;其他情形需要使用体育场馆的,一律由举办单位提出使用申请,体育部门负责审批并作使用安排。
第九条 非公益性使用体育场馆对校内有关教职工协会、社团等实行有限免费开放,免费开放时间、开放地点由各协会或社团负责人向校工会提出申请,由校工会与体育部门商定。超过有限免费开放时间使用体育场馆,全部实行有偿服务。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照非公益性使用体育场馆对社会单位或个人开放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条 非公益性使用体育场馆在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和日常活动前提下,适度对社会单位或个人进行开放,提供有偿开放服务。有偿开放服务可采取定时定段开放和预约开放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一条 体育场馆有偿开放服务应遵循“公开透明、适度营利”的原则,开放服务内容、开放时间、收费标准、申请程序、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应在体育场馆醒目位置进行公开,收费标准应经物价部门核准。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因维修、保卫、安全、临时安排等原因不能正常对外开放的,应当提前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体育部门应根据体育场馆类别和市场行情,分类制定管理规章制度及有偿使用办法,合理设置内设机构和岗位,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建立激励约束和绩效考核机制,确保体育场馆健康有序开放。
第十三条 学校、协作单位、特邀贵宾等临时使用体育场馆的,经体育部门审核,分管资产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可以减收或免收场馆使用费。
第十四条 体育场馆有偿开放服务所收取的相关费用,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统收统支,并按一定比例提取有偿开放服务费。服务费主要用于日常管理、运行维护、能源消耗和管理绩效等,具体比例由体育部门在制定分类管理办法时明确相关预算,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利用体育场馆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或私自带团带人利用体育场馆开展出租、出借活动。
第三章 开放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室内体育场馆内应配置必要的消防、救护设施设备,定期开展检修,及时更新升级,确保消防、救护设施设备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体育场馆开放应急救护预案,配备专业安全保护设施和人员,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和演练。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体育场馆配电室、声控室、仓储室等,以及门和各房间钥匙使用管理控制制度,防止蓄意破坏或偷盗等情况发生。
第十九条 制定体育设施设备操作使用规范、注意事项等并在显眼位置张贴,做好强电、地坎等警示标志。
第二十条 按照“全覆盖、无死角”的要求完善安防监控系统,适时监控体育场馆使用状态。
第二十一条 严禁摩托车、自行车及各种载重车辆驶入,室内体育场馆和塑胶场地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木质地板或塑胶地面内严禁穿硬底鞋进入,以及严禁其它各种损伤体育场馆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教学、训练、集会等大型活动期间将安全出入口上锁,严禁遮挡消防安全疏散通道标志,严禁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严禁在不明容电量的情况下,使用、加装大功率电器设备。
第四章 开放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室内体育场馆内禁止随地吐痰、吐口香糖,禁止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禁止在墙面、椅面、地面等上刻画、涂写。
第二十四条 雨雪天、沙尘天及大型聚会活动后,应及时清扫积水、积雪、尘土及垃圾,恢复体育场馆至正常状态。
第二十五条 适时对体育场馆内的卫生间进行清扫、冲洗、喷药、灭蝇等,保持卫生间干净整洁。
第二十六条 爱护体育场馆周边草坪,未经许可,严禁进入;爱护体育场馆围栏,严禁攀爬翻越。
第二十七条 加强体育场馆能源管理,积极采取节能措施,降低单位能耗,节约运营成本。
第五章 开放要求
第二十八条 资产管理部门应加强体育场馆开放的检查评估,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安全完整。
第二十九条 宣传部门应对文体活动有关宣传设施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工商、市容、广告、安全等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体育部门应做好体育场馆开放信息统计工作,加强健身人群、培训人数等统计和分析,动态调整经营策略和服务方式。
第三十一条 各级管理人员应树立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理念,为师生及宾客提供安全优质开放服务。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个人在使用体育场馆时,发现安全隐患、设备损毁、能源浪费等现象时,应及时报告,相关单位应及时处置。
第三十三条 因使用不当或故意造成体育场馆设施设备损毁的,使用人应负责修复或照价赔偿;造成严重事故的,依法追究使用人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体育场馆开放管理工作纪律、财经纪律等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提请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重庆科技学院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2013第四号主席令)、《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渝府发〔201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
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应严格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处置等应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校校长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二)重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保障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所需的人员、资金,并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
(三)指导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分管资产管理部门校领导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分管责任人,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学习贯彻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定期召开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例会,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形势,研究部署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三)指导特种设备管理机构配备事故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以及开展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建设;
(四)指导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并督促整改有关安全隐患。
第七条 资产管理部门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监管机构,主要职责:
(一)学习宣传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建立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台账;
(三)组织制定或修订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并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建立整改台账并督促整改;
(五)负责办理特种设备的立项审查、登记建账、验收入库、报废下账等手续;
(六)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考核评价。
第八条 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具体管理者,工作职责:
(一)负责特种设备的立项申报,办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年检、停用、注销、过户、迁移、重新启用等手续;
(二)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妥善保管;
(三)制定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并上墙公开;
(四)落实特种设备具体作业人员,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计划,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考核;
(五)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
(六)组织对特种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等的校验、检修工作并作好记录;
(七)负责做好特种设备使用记录;
(八)协助开展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九条 学校教职工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独立负责小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严格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实施特种设备具体监管、运行维护、使用记录等。
第十条 后勤部门负责校园公共区域特种设备的运行管理(含维修工作)。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使用人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具体责任。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要求配备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从业资格。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特种设备起动、停用、紧急停止等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以及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标准化规程。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应当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采取规范的安全防护措施。与特种设备使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一)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
(二)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三)移动式压力容器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运输、存放、开(关)阀、使用、搬运、充装等;
(四)起重机械应严格执行交接班例行检查、开车鸣号、停车锚定等规定,做到捆绑吊挂牢固平衡、行停车平稳、作业线路安全等。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变更使用登记,方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报废条件的,应当及时报废,并向原登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第四章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经常性进行应急演练。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及时向学校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学校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应急救援。
第二十四条 学校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开展依法、独立、公正调查,提出事故调查报告,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整改,预防同类事故发生。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接受各级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提出的问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的事故隐患等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接受包括媒体、社会和员工在内的各类监督,对投诉举报的事故隐患进行处理、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回复和报告。
第六章 奖惩办法
第二十八条 学校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情况纳入使用单位的年度考核,实行安全管理“一票否决”制。
第二十九条 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特种设备管理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